撿到貓怎麼辦

在路邊、社區、公園撿到一隻貓,不確定牠是走失的家貓還是流浪貓,該怎麼處理才對?這篇照法規與官方查詢管道,把步驟講清楚。

第一步:掃晶片、查身分

貓身上如果有植入晶片,是最快確認飼主身分的方式。若你手邊沒有掃描器,可以送到附近的動物醫院或動物收容處所協助掃描。同時也可以上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,用貓的品種、性別、花色等條件查詢是否有相符的遺失申報資訊——這個查詢功能就設在網站「遺失與協尋」區塊底下。

法規怎麼規定: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

撿到貓之後該怎麼處理,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1 條有明確規定:

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,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。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,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;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,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。

拆解成白話:

  1. 貓無人陪同出現在公共場所,任何人都可以協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,或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。
  2. 貓身上有身分標識(晶片),收容單位應儘速通知飼主前來認領。
  3. 通知後超過 12 日飼主仍未認領,或貓本身沒有身分標識,就會依第 12、13 條規定處理(涉及後續安置或人道處理程序)。

這條法規也是為什麼晶片跟登記資料這麼重要——第 21 條給的認領期限只有 12 日,飼主的貓走失後如果沒有第一時間去登記、確保晶片資料正確,很可能連被通知的機會都沒有。晶片的角色與登記流程,詳見晶片跟遺失登記

通報管道:不只是自己貼公告

撿到貓之後,除了送交收容處所,也建議同步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登記「尋獲啟事」,讓正在焦急協尋的飼主有機會透過查詢比對找到你。你也可以到走失協尋地圖瀏覽該區域是否已有相符的走失通報。

如果一直找不到飼主

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1 條,通知逾 12 日未認領,或貓本身沒有身分標識,會進入後續安置程序。如果你有意願自行收留或協助牠找到新家,可以參考全台待認養,了解後續認養與安置管道。

家貓寵物登記法規時間線與費用圖

常見問題

撿到貓一定要送收容所嗎?

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1 條,任何人「均可協助保護送交」收容處所,這是法規賦予的協助管道,不是強制義務;但若貓有晶片,儘速通報、通知飼主是關鍵,能大幅縮短貓待在陌生環境的時間。

貓沒有晶片,代表牠一定是流浪貓嗎?

不一定。有些走失貓當初沒有辦理登記、沒有植入晶片,同樣可能是家貓。建議先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查詢當地是否有相符的遺失申報,或到附近張貼協尋訊息,不要直接判定為流浪貓。

飼主超過 12 天沒來認領,貓會怎樣?

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 21 條,通知逾 12 日未認領,將依第 12、13 條規定處理,這也是提醒撿到貓的人與飼主雙方都要儘快行動的原因。